最近看完東野圭吾的人魚沉睡的家

這次不是找兇手的故事,而是在講女兒因溺水腦死,媽媽持續照顧她的故事

探討腦死的人是否真的死了

所以前言就有找一些醫生來討論腦死這個議題,台灣的法規跟日本有點像,所以整個故事內容真的很完整,用容易理解的故事敘述出法規的的盲點

故事內容也有提到,主角媽媽持續照顧著腦死的女兒這件事,其實沒有對或錯,而是你怎麼選擇

以一個母親的腳色,只要可以,有能力(像故事裡的爸爸有錢),我也會選擇與主角做一樣的事

 

(以下轉自博客來)

導讀
  
有時死亡並不是人生的終點 張渝歌
  
  約莫是兩年前,我遇見了一位腦死的女人。
  
  當時我正在中部某醫學中心的神經內科實習,女人因為車禍被送到醫院,到院時昏迷指數只剩三,腦部嚴重出血,緊急手術之後,意識仍未恢復,如同沉睡的人魚,躺在大I(加護病房)的病床上,僅靠著維生管路活著。
  
  每日的例行查房,除了檢查她的血液數據,學長姐會親自帶著我們這群小實習醫生進行神經學檢查,包括頭眼反射、光反射、角膜反射、眼前庭反射、作嘔反射以及肢體痛覺刺激等腦幹反射測試。但沉睡的人魚就像活在另一個時空,無論我們如何擺弄,她都沒有任何反應。
  
  看似簡單的測試,其實並不簡單。這些測試是腦死判定的基礎,如果排除了原發性腦損壞或藥物中毒等因素,而腦幹反射都消失了,就可以進行無自行呼吸的測驗。由醫療人員關掉病人的呼吸器,觀察病人有無自發性呼吸,若沒有,代表腦幹的功能已經損壞,也就是俗稱的腦死,再由合格的醫師完成「連續兩次、相隔四小時」的腦幹功能測試,均符合腦幹反射消失及無自發性呼吸的病人,即可判定腦死。
  
  但,這裡會出現一個爭議性的問題:腦死就等於死亡嗎?
  
  目前各國法律對死亡的認定標準不一,有心跳死、大腦死、還有腦死。日本的刑法採取「心跳死」(即心臟停止跳動說),或者定義得更嚴格一點,是以心臟停跳、呼吸停止和瞳孔反射消失這三點作為死亡標誌的三徵候說(或稱綜合判定說)。但隨著生命維持技術的發展,即使大腦和腦幹的功能不可逆地停止,透過人工呼吸器仍可維持心肺的活動狀態。死亡的界線變得很模糊。
  
  一九八五年,經過激烈辯論後,厚生省的研究小組仍無法形成決議,只發表了被稱為「竹內基準」的腦死判斷標準。直到三年後,日本醫師協會的「生命倫理懇談會」才提出,應該在承認「腦死=死亡」的基礎上,展開器官移植,促進了「腦死亡及器官移植臨時調查會」(簡稱腦死臨調)的誕生。
  
  然而,有反對意見認為,人的生命價值無法進行比較。即便有器官提供者生前的同意,仍有刑法第202條「同意殺人」的可罰性問題,不能以「有生存可能性的人的利益」高於「即將死亡的人的利益」為由,逕行器官摘取。
  
  台灣的刑法也是以傳統的「心跳死」為依據。直到一九八七年《人體器官移植條例》公布之後,「腦死=死亡」這個觀點才被確立。依據第四條規定,器官捐贈者經醫師判定「腦死」後,即可進行器官摘取。也因為如此,死刑受刑人如果願意捐贈器官,可由檢察官命改採射擊頭部。
  
  只是,台灣也和日本一樣,「腦死=死亡」的觀點仍備受爭議。
  
  一九九四年,移植醫學會曾建議衛生署全面改採「腦死」作為判定死亡的標準,但經過法務部、神經內外科、麻醉科等腦死判定醫師的討論後,否決了這項提議,僅僅在「器官移植」的層次上,可以將「腦死」和「死亡」劃上等號。
  
  但問題又出現了:如果拒絕器官移植,醫師能否判定腦死而停止治療?
  
  女人才剛滿三十,新婚兩年,先生和家人都無法接受腦死的判定而拒絕拔管。當時的主治醫師是癲癇科的主任,體貼地給予家屬時間和空間。他是腦電波圖(EEG)的專家,也是臨床溝通的大師。他對家屬說:「很多人以為死亡是一個瞬間,其實並不是。死亡是一個過程。她現在就在這個過程裡,只是我們用醫療技術留住她,不讓她走。」
  
  先生難過地問:「真的不會再醒過來了嗎?」
  
  「腦死跟植物人不一樣。植物人可以自行呼吸,眼睛也可以睜開,只是沒辦法有意識地跟其他人互動,所以有甦醒的可能。但腦死不同,腦死讓她徹底沉睡,到另一個世界生活了。」
  
  後來我到另一科實習,聽聞女人捐出了心、肝、腎和眼角膜。我一直想寫下這段回憶卻不敢寫,為此,我非常感謝東野圭吾寫出這個故事。
  
  本文作者為醫師、作家。曾獲文學好書及文化部劇本獎,任金車文學講堂講師。近期出版作品為《詭辯》(2015)。  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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